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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修订稿)
发布时间:2017-08-19
 

义乌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义乌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Yiwu Non-party  Intellectuals Association;简称义乌知联(Yiwu NPIA)。

第二条  性质:由义乌市党外的中高级知识分子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团结和带领义乌市党外知识分子,围绕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组织和带领义乌市党外知识分子,学习宣传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关心和支持义乌市党外知识分子的成长,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推动义乌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祖国统一作贡献。

第四条  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中共义乌市委统战部领导,同时受义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办公地点:义乌市湖清门东圆盘阁楼知联书屋(北门街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学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与广大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联络和教育引导工作,提高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鼓励和支持会员服务于义乌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业发展。

(二)发挥党外知识分子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拓展党外知识分子参政议政的渠道和范围,组织会员就义乌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等重要问题和有关政策,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发现人才、吸引人才,向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举荐人才, 使本会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党外知识分子的纽带和桥梁。

(四)加强党外知识分子之间的联系、沟通与了解,反映党外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党外知识分子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义乌工作生活、有一定社会影响和积极贡献的党外中高级知识分子,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人提交入会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本会理事推荐;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和会议的权利;

(三)对本会工作有提出意见、建议、批评、监督的权利;

(四)对决定本人被停权或除名时的申辩权;

(五)五名以上会员联署的提案权

(六)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定、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时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会议;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会良好的团队形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秘书处,经本会会长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三条  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按照本会章程和相关制度应予淘汰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员大会内设秘书处、分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的财务审查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义乌市民政局同意。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秘书长的任免;

(六)决定吸收会员或除名会员;

(七)决定内设机构,决定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部署本会重要工作,制定本会有关制度;

(九)向会员大会提出本会章程修改草案,解释本会章程;

(十)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由会长召集。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特殊情况,可以结合使用网络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到会比例、票决比例不变。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同理事会。

本会监事不得兼任本会理事、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职权:

(一)监督大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组成,由监事长召集。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对普通决议采取简单多数法则通过,即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即为有效;对特别决议,须经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一致通过方能有效。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若干人,监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对社会有积极贡献;

(三)热爱本会工作,作风民主、正派,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并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一届任期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研究决定一般事项,布置和实施日常工作;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副会长候选人;

(六)提名秘书长、分会会长、分会秘书长候选人,批准任免秘书长、分会会长、分会秘书长;

(七)会长每年应向理事会作本会工作报告,接受理事会审议;

(八)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四条  其他副会长职权:

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就有关问题听取监事、会员报告,组织调查;

(四)组织实施监事会工作计划;

(五)提名副监事长人选。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是本会内设的服务机构。

三十七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具有理事身份,理事会表决通过任免。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职权:

(一)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九条  分会是本会会员日常管理机构,分单位、行业、镇街三类组织。会员归属分会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十条 分会会长、分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任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领导和专家担任名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经中共义乌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后,报义乌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义乌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义乌市委统战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义乌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义乌市委统战部和义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义乌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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